如何根據《條例》認定處理 以各種名義公款旅游的違紀行為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指出,要以“同查”嚴懲風腐交織問題,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一嚴到底糾治“四風”。公款旅游問題,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等多個條款對公款旅游問題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執紀實踐中,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公款旅游的四種不同情形,精準分類處置。
一是直接組織、參加公款旅游和借公務差旅之機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其侵犯的客體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黨和國家有關公務差旅活動、公款消費的管理制度。具體有以下表現形式:直接明目張膽組織、參加公款旅游,這些旅游活動與公務活動無關或者無必要;變相公款旅游,既包括在國內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也包括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借機旅游,其中包括借公務差旅之機改變公務行程旅游,還包括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時借機旅游等。從近年來查處的公款旅游問題來看,也出現了一些隱形變異的新“花樣”,如有的打著接受“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紅色教育”等招牌,進景區公款旅游;有的通過提前到、推遲回的方式,延長不必要的公務行程,刻意為旅游騰出更多精力和時間;有的借參加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等公務之機,攜親屬、朋友一道出行,并用公款報銷他人旅游費用;等等,但無論手段如何翻新,其本質還是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用公款為旅游活動買單,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二是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其侵犯的客體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強調的是可能會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產生不正當的影響。這種“可能”立足于防范,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觀意愿為依據,而應由黨組織根據客觀情況進行分析判斷。這些旅游活動花費的費用,無論是否屬于公款、花費的是什么標準,只要是可能妨害公正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一概不能接受。如果是上級單位黨員干部接受下級單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則一個行為可能同時符合《條例》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的違紀構成,可以按照“擇一重處”原則,適用較重處分條款即第一百一十五條定性處理。
三是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款出國(境)人員的管理制度。本條針對的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或者由其他人出資出國則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具體有以下表現形式: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等等。
四是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款出國(境)人員的管理制度。本條針對的是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干部,追究的是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主體包括提出建議的人員、作出決策的團(組)主要負責人和作出決定的其他人員等。“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是相對于“長期出國(境)人員”而言的,指因公臨時派往國外、境外工作、學習、考察、訪問不滿一年的各類團(組)或者人員。其擅自延長期限或者變更路線往往是為了到風景名勝區旅游觀光,個人購買物品,或者拜親訪友、辦理私事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果完全沒有實質性公務,僅是打著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的幌子,純粹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者公務安排任務非常少,可去可不去,出國(境)后主要從事旅游觀光活動,則應適用《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規定定性處理。
實踐中,對公款旅游行為的處理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公務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時間自費旅游行為的認定。對此類行為認定是否違規,要注意看公務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緊湊,有無故意放寬期限或通過行程路線安排為借機旅游提供便利的;是否利用公款公權公物,有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單位安排向導、使用公車等行為;是否影響執行公務效果,有無占用大量時間、牽扯精力造成公務活動未達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等等。如果黨員干部在公務差旅期間,在不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未改變行程、延長出差時間,未增加公務差旅成本、報銷相關費用的前提下,利用休息間隙,自費參觀附近的公園、古跡、商業區等并自行返回,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不宜認定為違紀。二是精準處置涉案人員和涉案財物。認定公款旅游問題中相關人員的責任,要在查清提議發起、審批決策、財務報銷等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人員在公款旅游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區分不同責任,是直接決定或者提議,還是授意、指使他人組織公款旅游,或者對公款旅游行為明知而不制止,對有關人員提出的糾正意見未采納,是參與組織、有具體分工任務的,還是其他同行人員,等等。處置公款旅游中的涉案財物,要全面審查旅游消費清單、報銷憑證等書證,并結合相關人員的交代,準確認定使用公款支付的數額。對于用公款違規支付的旅游費用,應依規依紀依法責令相關人員退賠。對于因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無法準確認定旅游費用,且相關人員自愿主動上交相關費用的,可按主動登記上交處理。